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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四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俞永花与徐智亮、陈晓燕、李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永花,徐智亮,陈晓燕,李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四初字第1599号原告俞永花,女。被告徐智亮,男。被告陈晓燕,女。被告李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永花诉被告徐智亮、陈晓燕、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俞永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徐智亮、陈晓燕、李锋银行存款共计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徐智亮、陈晓燕、李锋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俞永花和张如铂共同所有的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的房屋(产权证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行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