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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章秀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秀林,吴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205号申请人:章秀林,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王鹏,东至县大渡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吴玉华,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秀林与被执行人吴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1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624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1476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外务工,家中无房产,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敦胜审判员  周国富审判员  丁邦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李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