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新疆莱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莱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384号原告:新疆莱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区金藤街1117号。法定代表人:刘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东,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安中路8号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万正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君,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惠卓,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莱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莱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莱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35元,其余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赵 金 贵人民陪审员 阿 扎 提 古 丽人民陪审员 肉孜·马合木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苗 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