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申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天上陨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田西卡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天上陨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田西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7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乌鲁木齐天上陨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林勇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雪,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莉,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市)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西卡,男,汉族,1966年12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镇原县。再审申请人乌鲁木齐天上陨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陨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田西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五终字第10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陨石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依据被申请人陈述的工资标准及工作情况,作出判决,有失公正,请求再审予以纠正。本院认为,陨石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陈 力代理审判员 玛依拉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