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黑龙江森迪博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熙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森迪博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熙株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733号原告黑龙江森迪博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铁路街176号3183栋3单元1层1号。法定代表人夏佰龙,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凯,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王熙株,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张文君,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森迪博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熙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称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北安街176号301室,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哈尔滨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