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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金池与徐明珍、林妹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池,徐明珍,林妹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林金池,男,194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徐明珍,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林妹金,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金池诉被告徐明珍、林妹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纠纷已与两被告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明珍、林妹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明珍、林妹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金池撤回对被告徐明珍、林妹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0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03.5元,由原告林金池负担。审判员  林丽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淑芳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