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彩芩与郝凤亮、王会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芩,郝凤亮,王会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王彩芩,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第二中学教师,住赤峰市新城区。被告郝凤亮,男,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第七中学退休教师,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王会新(郝凤亮妻子),女,194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红山区第三小学退休教师,住址同上。原告王彩芩诉被告郝凤亮、王会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齐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彩芩、被告郝凤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会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彩芩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郝凤亮于2014年1月份两次向原告借款30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三枚借据。此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5000元。被告郝凤亮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属实,但是因没有钱暂时还不上涉案借款。被告王会新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据3枚,被告郝凤亮向原告合计借款金额为305000元。2、户口信息,证明被告郝凤亮与被告王会新系夫妻关系,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被告郝凤亮对原告提交的第1、2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被告郝凤亮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郝凤亮分别于2014年1月14日、2014年1月16日二次向原告借款30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三枚借据。此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郝凤亮为原告出具的借据、户口信息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郝凤亮向原告借款属实,被告郝凤亮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此借款属于被告郝凤亮、王会新夫妻的共同债务。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均能证明其诉讼主张,其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凤亮、王会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彩芩借款30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8元,财产保全费2045元,邮寄送达费60元,计50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郝凤亮、王会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隋春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