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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一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占某与伍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某,伍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683号原告占某。被告伍某甲。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占某诉伍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经人媒人介绍2006年我与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1年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儿子。我与被告没有感情基础,被告从来不管家里的生活,还经常与不三不四的人去宾馆赌钱,日夜不归,我也劝不听,2013年我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双方仍没有和好,被告还越来越疯狂,故此,我只好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大儿子伍某乙由原告抚养成人,小儿子伍某丙由被告抚养成人。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在都昌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于2007年4月19日生长子伍某乙,2009年1月20日生幼子伍某丙,2013年8月19日原告以被告伍某甲长期赌博,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为由诉来本院,判决不准其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诉来本院,请求依法支持上述诉请。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2013)都民一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庭审陈述在卷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起诉要求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结合本案实际应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为宜,被告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相应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占某与被告伍某甲离婚;婚生子伍某乙由原告占某抚养成人,婚生子伍某丙由被告伍某甲抚养成人。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占某负担。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玉林代理审判员  帅龙生人民陪审员  曹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华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