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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中民一终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云南红泰淀粉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智蓉物资有限公司、个旧木马淀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红泰淀粉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智蓉物资有限公司,个旧木马淀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民一终字第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红泰淀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元阳县黄茅岭乡芭蕉寨迁喜村。法定代表人黄兆,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明,公司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智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一段**号。法定代表人方仁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彬,云南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个旧木马淀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个旧市蔓耗镇。法定代表人李翼飞。上诉人云南红泰淀粉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智蓉物资有限公司、个旧木马淀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元阳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元阳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元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退还上诉人云南红泰淀粉有限责任公司。审判长  王丽仙审判员  高 健审判员  许莲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航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