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潘翠艳申请通化玉鑫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翠艳,刘廷山,通化玉鑫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潘翠艳被执行人:刘廷山被执行人:通化玉鑫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玉飞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付市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潘翠艳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未到。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潘翠艳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潘翠艳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小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陈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