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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国网浙江富阳市供电公司与杭州唐人纸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浙江富阳市供电公司,杭州唐人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376号原告:国网浙江富阳市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百强。委托代理人:陈小康。被告:杭州唐人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校同。原告国网浙江富阳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富阳供电公司)诉被告杭州唐人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阳供电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小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阳供电公司起诉称:2013年6月27日原富阳市供电局变更名称为国网浙江富阳市供电公司。2009年5月12日,原、被告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2009年5月12日起至2012年5月11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电,但被告拖欠原告2015年1月份电费总计13427.95元。期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主张,但一直未果。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在依约供电后,被告理应及时支付电费,其拒绝支付的行为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电费13427.95元,并要求被告支付自2015年2月1日起至起诉日止的违约金,暂计到2015年4月1日为1611.35元(违约金计算方法为:按欠交额的日千分之二计付),总计15039.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富阳供电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高压供用电合同》1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的事实。2、电费复核单据1份(原件),证明被告尚欠原告电费13427.95元的事实。3、工商变更登记情况1份,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的事实。被告唐人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状。被告唐人公司未举证。原告富阳供电公司提供的证据,被告唐人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9年5月12日,富阳市供电局与被告唐人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由富阳市供电局向被告供应单电源三相交流50赫兹电源,并约定电费的结算付款方式为:用电方每月25日前向供电方交付当月全部电费。并约定如用电方不按期付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其中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公历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2013年6月27日,原告企业名称变更,由富阳市供电局变更为国网浙江富阳市供电公司。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电,被告唐人公司2015年1月产生电费13427.95元。原告向被告催讨电费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原告富阳供电公司与被告唐人公司的供用电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依约向被告供电,被告唐人公司应依约支付电费,其逾期支付的,应承担支付电费及违约金的法律责任。故原告富阳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唐人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国网浙江富阳市供电公司电费13427.95元;二、被告杭州唐人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国网浙江富阳市供电公司自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4月23日的违约金2175.33元;三、上述一至二项给付义务,由被告杭州唐人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预收176元),减半收取95元,由被告杭州唐人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金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