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宜珙执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坚与黄应萍、贺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坚,黄应萍,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珙执字第209-8号申请执行人张坚,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黄应萍,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贺斌,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张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应萍、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应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账户62220223********(只收不付),此款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转移、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烽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