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7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陆海云与北京瑞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海云,北京瑞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7097号原告陆海云,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北京瑞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同盛里3号楼5单元1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海云与被告北京瑞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海云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陆海云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由原告陆海云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冬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颖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