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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一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范继红与范会贞等2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继红,范会贞,郜金宝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390号原告范继红,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辰。被告范会贞,女,1955年7月5日出生。被告郜金宝,男,1955年7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继红与被告范会贞、郜金宝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继红不按期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素花审 判 员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