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范继红与范会贞等2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继红,范会贞,郜金宝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390号原告范继红,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辰。被告范会贞,女,1955年7月5日出生。被告郜金宝,男,1955年7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继红与被告范会贞、郜金宝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继红不按期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素花审 判 员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