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3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代庄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代庄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025号罪犯李代庄,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05)保刑初字第20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代庄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代庄及同案被告人田立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06)冀刑一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二月四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代庄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4月20日至2014年10月14日,获计分表扬奖励7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代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4日起至2023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