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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7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弘与楚喜英、郑州润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弘,楚喜英,郑州润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758-3号原告王弘,男,汉族,1981年8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全根,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喜英,女,汉族,1958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郑州润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松,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方瑞,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弘诉被告楚喜英、郑州润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弘于2015年5月2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10元,减半收取4105元,保全费2820元,共计6925元。由原告王弘负担。审 判 长  张郑军人民陪审员  田 波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帅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