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4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蒲锦标、陆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496-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负责人蔡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澄智、冯秋霞,该行职员。被告蒲锦标。被告陆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诉被告蒲锦标、陆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清偿所欠借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92元,减半收取3896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741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负担。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李棠在代理审判员汪瑞远人民陪审员周桂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麦展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