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彭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077号原告彭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留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