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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彭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077号原告彭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留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