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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陆新拿与靖西县农业局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新拿,靖西县农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陆新拿。被执行人靖西县农业局。法定代表人孔祥明,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陆新拿申请执行靖西县农业局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做思想动员工作,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据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县人民法院(2015)靖执字第97号案以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振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