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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侯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25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侯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水泥款9187.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侯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侯某欠申请执行人杨万广借款9187.5元,由被执行人侯某当庭兑付5187.5元,下欠4000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全部付清,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2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海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