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462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冯某,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凤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3月5日开始自由恋爱,2012年6月24日结婚,同年12月10日女儿冯某某出生。此后两年时间里,被告无视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出轨50余次,并借工作为名自私地过着单身般的生活。该事件被发现后,被告承认了出轨事实,恳请不与原告离婚。因认错态度较好,原告考虑家庭婚姻不易,更担心女儿在不完整的家庭中影响女儿的人生,故原谅了被告,并希望被告改掉年轻贪玩的固执毛病,从此以家庭为重,担当起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但被告将工作重心转移至外地,并表现出对原告和孩子的冷淡,漠不关心。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生活完全没有交流,双方为孩子而维系的家庭,孩子同样受到影响,且女儿出生至今与被告共处时间不足半个月,被告从未尽过父亲的责任,这样的婚姻没有意义。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各被告离婚;婚生女冯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万元。被告冯某未辩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5日开始恋爱,并于2012年6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名冯某某(2012年12月10日出生)。近年来,由于被告长期在外地做生意,对原告及女儿照顾较少,加之夫妻之间缺少交流,为此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冯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结婚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已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虽因被告长期在外地做生意,对原告及女儿照顾较少,加之夫妻之间缺少交流,为此双方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不应草率提出离婚。因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凤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