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字裁第0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詹鹏、詹孝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詹鹏,詹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字裁第0182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峰,董事长。被执行人詹鹏,男,汉族。被执行人詹孝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詹鹏、詹孝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6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12月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执行标的为48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职权依法查找了被执行人詹鹏、詹孝生的财产线索,银行存款不足,现有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已查封。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莲执字裁第0182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佩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