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辛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尚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755号原告:尚某。被告:陈某甲。原告尚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宝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0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陈某乙,现随被告生活。由于双方脾气不投,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4年9月,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离婚;孩子由被告自行抚养;陪嫁物品归原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陈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陈某乙,现随被告生活。2014年9月,双方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好,结婚时间较长,且生有子女,双方应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珍惜夫妻感情。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尚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宝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