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关格日勒图故意毁坏财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格日勒图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077号罪犯关格日勒图,男,1979年1月1日出生,锡伯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25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格日勒图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5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关格日勒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关格日勒图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0月17日至2015年1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3次;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关格日勒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关格日勒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