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仁寿县牧瑞饲料有限公司与陈伯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寿县牧瑞饲料有限公司,陈伯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2269号原告仁寿县牧瑞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贵才,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星华,仁寿县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伯轩,男,生于1956年4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仁寿县牧瑞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伯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寿县牧瑞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仁寿县牧瑞饲料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叶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