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成福与靳小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福,靳小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刘成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靳小亮,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东环路北。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福与被告靳小亮、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治疗终结,具体损失无法确定,本案无法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寇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