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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5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刚、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刚,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5196号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连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铁晓颖,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赵慧,女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刚,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明,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刚、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明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霞代理审判员 高 琪代理审判员 倪晓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