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执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陈伟南刑事罚金执行查封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446-1号移送执行机构:罗定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原住郁南县,现正在服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云罗法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元和执行申请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伟南使用的坐落于罗定市某某居委某路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利证书号:罗府国用(2011)001XXX]。二、陈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陈某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陈某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陈某某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仕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锦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