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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胡小康诉被告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康,胡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985号原告胡小康,男。被告胡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康诉被告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小康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