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胡小康诉被告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康,胡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985号原告胡小康,男。被告胡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康诉被告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小康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