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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蔡维连、陈缘霖与陈缘霖、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维连,陈缘霖,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2092号原告蔡维连,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陈缘霖,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思明区厦禾路666号海翼大厦A幢13层01。04单元。诉讼代表人白雪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维连与被告陈缘霖、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容刚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缘霖、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维连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陈缘霖、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起诉,并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维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原告蔡维连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缴纳。审 判 员 林云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小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