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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与被告金宁泉、谢双双、张文煌、庄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金宁泉,谢双双,张文煌,庄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德新街67号。组织机构代码:85642804-7。负责人龚兵,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庆辉,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汉荣,该支行信贷管理风险经理。被告金宁泉,男,汉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闽侯县人。被告谢双双,女,汉族,1975年8月3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告张文煌,男,汉族,1948年9月3日出生,德化县人。被告庄久,女,汉族,1951年9月14日出生,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与被告金宁泉、谢双双、张文煌、庄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将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偿还清楚,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08元,减半收取1455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曾金赞人民陪审员  郑巧霞人民陪审员  徐婉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静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