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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执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强与张庆芝、陶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张庆芝,陶辉,张二焕,孙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286-1号申请执行人刘强,个体。被执行人张庆芝,个体。被执行人陶辉,个体。被执行人张二焕,个体。被执行人孙晋龙,个体。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薛执字第28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陶辉、张二焕共有的位于薛城区永兴东路怡苑小区5号楼西3单元1层西户的房产,房产证号:枣房权证薛房字第××号,现根据申请执行人刘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陶辉、张二焕共有的位于薛城区永兴东路怡苑小区5号楼西3单元1层西户的房产,房产证号:枣房权证薛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依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