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米某某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00061号公诉机关安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米某某,男,汉族,1989年11月19日出生。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安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塞县看守所。辩护人高亚安,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东亚,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塞县人民检察院以塞检公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某某犯强奸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边峻新、助理检察员张元宏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某某及其辩护人高亚安、张东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年底,被告人米某某通过QQ软件认识了被���人王某某。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米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约定在安塞县城百货公司巷见面。当日下午2时许,二人在约定的地点见面后,被告人米某某提出去宾馆聊天,被害人王某某同意后二人打车至安塞县城北区广源宾馆306房间,后被告人米某某采取暴力殴打之手段,脱掉被害人王某某衣物,强行与王某某发生了四次性关系,后二人先后离开房间。案发后经检验,被害人王某某左侧面颊皮下出血,周围稍有肿胀,左上臂、左肩前、右腰背部皮下出血。后经鉴定,王某某内裤上精斑、阴道试纸上精斑、广源宾馆306房间床单上精斑来源于米某某可能性大于99.999%。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勘验、提取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据此,被告人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成强奸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米某某辩称,其与被害人王某某只发生了两次性关系,不是起诉书指控的四次,其以认识到错误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1、发生性关系的次数应认定为两次。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3、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4、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5、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6、被告人年纪轻,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被告人米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王某某,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2015年1月1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米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安塞县城百货公司巷见面,米某某提出去宾馆聊天,王某某表示同意。二人乘坐出租车来到安塞县城北区广源宾馆306房间,王某某不同意发生性关系,米某某便采取殴打、恐吓的手段,脱掉王某某衣服,强行与王某某发生了两次性关系,后二人先后离开宾馆。案发后经检验,被害人王某某左侧面颊皮下出血,周围稍有肿胀,左上臂、左肩前、右腰背部皮下出血。经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王某某内裤上精斑、阴道试纸上精斑、广源宾馆306房间床单上精斑来源于米某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米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底,他通过郝雨梦在网上认识了王某某,之后他们一直保持联系并约定找个时间见面。2015年1月15日下午,他们在安塞县百货公司见面后,打车来到安塞县城北区广源宾馆,他登记了一个标准间,房间号是306。进入306房间后,他让王某某把窗帘拉住,闫舒缓坐在靠窗户的床边上,他将王某某的上衣外套和围巾脱下来,去亲王某某的脸,然后就要脱王某某的裤子,想与���某某发生性关系,王某某有点反抗,但还是被他把裤子脱光了,他又准备脱王某某的上衣,王某某双手抱在胸前不让脱,他就用手掐住王某某的脖子,打了一巴掌,并骂王某某,既然不想和他发生关系就别让他登房子,王某某不敢反抗了,他就脱光了王某某的上衣。他骑在王某某的身上准备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但王某某把腿夹得紧紧的,不愿意。他就掐住王某某的脖子并且又打了王某某一巴掌,并威胁说:“信不信会把你弄死,再也见不到父母”。这样王某某就不敢反抗了,他将生殖器插入王某某的阴道内,大约一、两分钟后他就射精了。期间王某某一直大声哭叫,他用手把王某某嘴捂住,捂了一下王某某不哭了,他就把王某某的嘴放开。他们发生完性关系后王某某准备离开,但是怕他打就没有走,他在宾馆电脑上放了一个黄色电影,王某某将双手放在电脑旁的椅子上,身体爬在床上和椅子上看电影。他爬到王某某的背上,从后面将他的生殖器插入王某某的阴道内,大约两分钟射精,后他们就穿好衣服离开房间。等他再次回来退房时被民警抓获。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底,她通过朋友认识了米大东(米某某),她们一直QQ联系,并确定了男女朋友的恋爱关系。2015年1月15日中午,她们在安塞见面后,米大东说带她去广源宾馆聊天,她同意了。到了广源宾馆后米大东开了一间房,房间号是306,她坐在靠里面的那张床上说话时,米大东把她推倒在床上,要脱她的衣服,她拼命反抗,但是没有米大东的力气大,就被米大东脱光了衣服。她看反抗没有作用,就开始大声喊,米大东听到她喊就用手在她的左脸煽了几下,说大不了弄死她后赔钱了事。她继续喊,米大东又用手掐住她的脖子,并对她说再反抗的话就别想再见��她的父母,还说大不了弄死她,赔点钱了事。她由于害怕不敢再反抗。米大东用手抚摸她的胸部和下身,用嘴在她身上到处乱亲,之后米大东就将生殖器插入她的阴道内开始和她发生性关系,持续了五、六分钟,米大东没有射精,将生殖器拔了出来。接着她又要离开,米大东强行拉住不让她走,将她压住,将生殖器插入她的阴道内,和她发生了性关系,由于害怕她没敢反抗。第二次性关系后米大东还是不让她走,威胁她说不配合的话就让她再也见不到她的父母,米大东将她抱到怀里又和她发生了一次性关系。之后过了一会,米大东又将她压在身下,要和她强行发生性关系,她不愿意,准备咬米大东的胳膊,米大东用手在她左脸煽了几下,她害怕,就没有再反抗,米大东再次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他是王某某的父亲,2015年1月15日下午5时���,妻子告诉他说女儿在广源宾馆被人欺负了。他在河滨公园找到女儿,女儿一直在发抖,告诉他在宾馆里被一个男的掐着脖子,煽了几下耳光,把女儿压在床上强行发生了性关系。他看到女儿脖子红红的,脸也肿着。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她是王某某的母亲,2015年1月15日下午2时许起,她给女儿打电话一直没有打通,下午5时许,她女儿打来电话,哭着说被别人欺负了,说那个男的将王某某的衣服脱下来,王某某反抗那个男的就打王某某,后强行和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5、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她是王某某的奶奶,2015年1月15日下午3时许,她给王某某打电话,电话没人接。下午6时许,她在河滨公园找到了王某某,王某某一边跑一边哭,头发比较乱,脸也肿着,说被人欺负了。6、辨认笔录证明,米某某对作案地点安塞县广源宾馆306房间进行辨认,王某某对米��某进行辩认。7、勘验笔录证明,安塞县公安局对广源宾馆306房间进行现场勘验。8、提取笔录证明,安塞县人民医院妇产科住院部医生杨玲玲对王某某所穿内裤及阴道分泌物进行提取,安塞县公安局民警对米某某龟头擦拭物进行提取。9、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生和基因突变的情况下,王某某内裤上精斑、阴道试纸上精斑、广源宾馆306房间床单上的精斑来源于米某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10、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证明,安塞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米某某持有的OPPO白色智能手机一部、人民币500元(现已返还米某某母亲唐占莲)。11、广源宾馆住房登记表复印件证明,米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14时42分登记了306房间。12、人体损伤检验记录表证明,王某某左侧面颊部有皮下出血,周围稍有肿胀,左肩前侧,左上臂内侧及右腰背部有皮下��血。13、手机QQ聊天记录证明,米某某与王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14、受案登记表证明,王某某到安塞县公安局报案称,自己的女儿王某某在安塞县城北区广源宾馆被一个男子强奸。15、抓捕经过证明,2015年1月15日17时许,安塞县公安局民警在广源宾馆将返回准备退房的被告人米某某抓获。16、户籍证明证实,米某某生于1989年11月19日。17、广源宾馆监控视频证明,米某某与王某某进入广源宾馆三楼,17时许,两人先后离开广源宾馆三楼。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米某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次数,因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应当认定为两次,被告人及辩护人辩解发生两次性关系的意见,予以采纳。随案移交OPPO白色智能手机一部,与本案无关,应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米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二、OPPO白色智能手机一部,依法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白治斌审 判 员  张 蕊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延丽关于被告人米某某强奸一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内容如下:《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