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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黄冈市黄州区源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冈市富华棉麻仓储有限公司、湖北富华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冈市黄州区源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市富华棉麻仓储有限公司,湖北富华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保字第00039号申请人黄冈市黄州区源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40号,组织机构代码05810820-9。法定代表人舒海,经理。被申请人黄冈市富华棉麻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陈策楼镇聚星大道298号,组织机构代码68845615-2。法定代表人吴伟,经理。被申请人湖北富华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陈策楼聚星大道288号,组织机构代码79329591-X。法定代表人吴福华,董事长。申请人黄冈市黄州区源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涛贷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冈市富华棉麻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仓储公司)、湖北富华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集团公司)发生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富华集团公司抵押给申请人源涛贷款公司的存放于该公司厂房的机器设备予以保全。担保人黄冈市豪锦瑞天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黄冈市明珠大道28号瑞天新城商业二区的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源涛贷款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富华集团公司抵押给申请人源涛贷款公司的存放于该公司厂房的机器设备予以查封、扣押。二、对担保人黄冈市豪锦瑞天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黄冈市明珠大道28号瑞天新城商业二区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为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区字第S0930**号、S0930**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裴 展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一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