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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1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望城县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城县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005-1号原告望城县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湘江路。法定代表人谭志雄,总经理。被告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厦106号第一栋7层。法定代表人刘光跃。本院受理原告望城县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正喜人民陪审员  曾丽丹人民陪审员  易建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