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青岛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与孙德琨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孙德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631号原告青岛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大埠东社区(好一家装饰城)一楼04号。法定代表人,吴国庆。被告孙德琨。原告青岛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孙德琨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的原因成立,且担保人吴国庆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告孙德琨财产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青岛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德琨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由子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