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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青岛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与孙德琨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孙德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631号原告青岛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大埠东社区(好一家装饰城)一楼04号。法定代表人,吴国庆。被告孙德琨。原告青岛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孙德琨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的原因成立,且担保人吴国庆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告孙德琨财产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青岛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德琨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由子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