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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继承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155号申请执行人:刘继承,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申请执行人刘继承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3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宁民一初字第034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