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玉利与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利,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28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利,男,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被执行人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十号路北。法定代表人孙少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利与被执行人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劳人仲字(2013)第189号裁决书]中,执行标的为63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劳人仲字(2013)第18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靳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