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登民一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闫铁林与卢红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铁林,卢红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354号原告闫铁林,男,成年,汉族。被告卢红涛,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铁林诉被告卢红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菊凤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人民陪审员  梁西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玉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