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闫铁林与卢红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铁林,卢红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354号原告闫铁林,男,成年,汉族。被告卢红涛,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铁林诉被告卢红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菊凤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人民陪审员 梁西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玉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