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浏商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太仓市龙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马氏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龙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苏州马氏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商初字第00079号原告太仓市龙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强,董事长。被告苏州马氏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卫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太仓市龙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4元、减半收取1652元,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2972元,由原告太仓市龙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云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浦晶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