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帖某某与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帖某某,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988号原告:帖某某,男,194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石某某,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帖某某诉被告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帖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宏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符广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