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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古举某等107人与某某家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XX等,XX家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古XX等107人。委托代理人程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家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冯XX。委托代理人周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古XX等107人与被执行人XX家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案(横岗)案(2015)1891-200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劳动仲裁阶段,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案号为(2015)深龙法横保字第17号,冻结了被执行人XX家私(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新世界广场支行,账号:40XXXXX),冻结额度为4603199元。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XX家私(深圳)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960818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国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卓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