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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强与李小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1915号原告王强,男,汉族,1968年2月19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小进,男,汉族,1981年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李小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茹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