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强与李小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1915号原告王强,男,汉族,1968年2月19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小进,男,汉族,1981年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李小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茹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