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学慧贪污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学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816号罪犯陈学慧,出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兰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学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陈学慧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2)绥中法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陈学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及检察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陈学慧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陈学慧予以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学慧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类罪犯减刑征求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学慧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陈学慧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学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