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全成与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王树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李全成,王树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门关大街36号。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全成。原审被告王树强。上诉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全成,原审被告王树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本案应当遵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王树强住所地在延津县,故延津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瑞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