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志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048号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有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良,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行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方应荣,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化险中心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志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亚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应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