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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岳XX与被告刘XX、张XX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XX,刘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422号原告岳XX,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达呼店镇二合村,身份证号23020819761215047x。被告刘XX,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达呼店镇二合村,身份证号230208198409200413。被告张XX,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达呼店镇丰宝村,身份证号23082219821220041x。本院在审理原告岳XX与被告刘XX、张XX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德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米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