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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蔡新发与苏亚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新发,苏亚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411号原告蔡新发,男,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公民身份号码×××0014。被告苏亚安,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公民身份号码×××0619。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新发诉被告苏亚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新发于2015年5月28日,以诉讼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新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新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蔡新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淑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