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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苏志红与叶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志红,叶小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苏志红。被告叶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志红与被告叶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志红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志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志红负担。审判员  陈顺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