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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76号原告:张某甲,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诉讼代理人:肖蔓莉,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女,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某丙,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被告:李某,女,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由原告负担870元,本院减收870元。代理审判员  张燕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熊 丰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